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來源:xy0797 | 作者:發改財金〔2016〕1580號 | 發布時間: 2021-10-11 | 22404 次瀏覽 | 分享到:

        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等文件關于“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環境保護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文明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民航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鐵路總公司就針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在環境保護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上述聯合懲戒對象,由環境保護部定期匯總后提供給簽署本備忘錄的各部門。

        二、懲戒措施

        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相關依據和實施部門見附錄):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者融資行為

        1.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2.限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4.限制參與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

        5.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7.對弄虛作假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撤銷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

        8.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

        9.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

        10.限制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11.將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

        (二)停止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

        12.對于享受環保電價加價的燃煤電廠,沒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排放超標相應時段的環保電價款,并從重處以罰款。

        13.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4.存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停止執行已經享受的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15.停止執行相關財政性資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

        16.停止執行投資等領域相關優惠性政策,或者對其關于享受相關優惠性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

        (三)在經營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

        17.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適用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扣減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綜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等級,并相應扣發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

        18.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負責人適用中央統戰部等14個部門關于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有關規定的,不應推薦其為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也不得評優表彰。

        19.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授予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四)其他懲戒措施

        20.推動各金融機構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情況作為融資授信的參考。

        21.推動各保險機構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的失信記錄作為厘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的參考。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眾上市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重點關注。

        23.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24.有關部門將失信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25.各部門依法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三、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環境保護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各有關部門提供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相關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同時依法在環境保護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向社會公布。

        各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境保護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失信信息的使用、撤銷、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指導本系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協同配合的問題,由各部門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后,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附錄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一、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1.《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國土資源部

        二、限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2.《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禁止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3.《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標準。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工商、稅務、金融、檢察等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實現信用信息的統一發布和共享。 財政部

        四、限制參與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0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擴大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范圍,建立涵蓋招標投標情況的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其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招標投標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交換和整合共享。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

        五、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5號)

        第十七條 實施機構應當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鼓勵金融機構與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制定投融資方案。

        特許經營者選擇應當符合內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三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并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

        六、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安全監管總局

        七、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

        第四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一)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整改期間擅自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數據、結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定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質檢總局

        八、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1.《關于公布<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2號)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一般認證)》第(九)項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企業或者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連續1年在工商、商務、稅務、銀行、外匯、檢驗檢疫、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或者人員名單、黑名單企業、人員。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高級認證)》第(九)項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連續1年在工商、商務、稅務、銀行、外匯、檢驗檢疫、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或者人員名單、黑名單企業、人員。

        2.《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海關總署

        九、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企業債券管理條例》(1993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二條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五)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4.《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3號)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二)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四)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

        十、限制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

        第十三條 交易商協會依據本辦法及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對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與交易實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自律管理規則,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七條 交易商協會對違反自律管理規則的機構和人員,可采取警告、誡勉談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交易商協會、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人民銀行

        十一、將失信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2006年5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5年12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其他情形。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9號)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span>

        4.《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0號)

        第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5.《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2年9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三條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監會

        十二、沒收環保電價加價款并從重處罰 《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36號)

        第十七條 環保電價按照污染物種類分項考核。單項污染物超過執行標準的,對相應單項環保電價款予以沒收和罰款。

        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以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的CEMS數據為準。超限值時段根據環保設施DCS歷史數據庫數據核定。

        第十九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環保電價款的核算、沒收和罰款。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供的上季度各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電網企業提供的燃煤發電機組電量核算環保電價款,及時下發沒收環保電價款和罰款決定,并抄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對上年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燃煤發電企業涉及環保電價的典型價格違法案件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環保部門會同其他監管部門依法定期組織對燃煤發電企業環保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告核查中存在問題的發電企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核查結果對沒有達到污染物排放要求的發電企業沒收相應環保電價款并處相應罰款。 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三、限制享受稅收優惠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span>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財政部、稅務總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

        十四、限制享受稅收優惠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明確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條件之一: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span>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財政部、稅務總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

        十五、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財政部、地方政府有關部門

        十六、停止執行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七、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參考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0號)

        第三十八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對企業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并相應扣發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國資委

        十八、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參考 《關于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工作的意見》(統發〔2016〕47號) 中央統戰部

        十九、限制獲得榮譽稱號 1.《關于印發<全國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號)

        第七條 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獎獲得者產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屬地管理責任部門向中央文明辦提交調查報告,經中央文明辦批準后撤銷榮譽稱號,收回獎章和證書。

        (三)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失信的;

        (四)違反環境保護、計劃生育、民族團結和稅務、工商、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的;

        2.《全國五一勞動獎狀 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全國工人先鋒號評選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總工發〔2011〕77號)

        第七條 評選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職工,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推薦評選審批程序,接受群眾監督。

        (四)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未組建工會,未建立職代會和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系不和諧,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等情形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當年不得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嚴重職業危害或群體性事件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自事發起三年內不得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3.《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

        二十、作為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1.《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環發〔2007〕108號)

        各級銀行監管部門要督促商業銀行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審查條件,嚴格審批、嚴格管理;將商業銀行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配合環境保護 部門執法、控制污染企業信貸風險的有關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圍;要對因企業環境問題造成不良貸款等情況開展調查摸底。

        各商業銀行要將支持環保工作、控制對污染企業的信貸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根據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信息,嚴格限制污染企業的貸款,及時調整信貸管理,防范企業和建設項目因環保要求發生變化帶來的信貸風險;在向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時,應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

        2.《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綠色信貸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2〕4號)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貸后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制定并實行有針對性的貸后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家政策對客戶經營狀況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并在資產風險分類、準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和 社會風險事件時,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并就該事件可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向監管機構報告。 人民銀行、銀監會

        二十一、作為保險機構厘定保險費率參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保監會

        二十二、強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事中事后監管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06年5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08年8月2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2012年2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決定》、2014年10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span>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二)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2.《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2號)

        第六條 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眾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

        (二)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證監會

        二十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眾評議討論、批評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

        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

        二十四、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大力推進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加快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對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公示,提高市場透明度,并與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開展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建設“信用中國”網站,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掌握的應向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方便社會了解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要與“信用中國”網站連接,并將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2.《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

        二十五、依法實施的其他懲戒措施 1.對違法違規船舶檢驗機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船舶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運輸部

        2.責令停止生產機動車車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工業和信息化部

        3.沒收機動車銷售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4.責令公布機動車車型有關維修技術信息并處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有關維修技術信息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交通運輸部

        (五)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處以拘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關于印發﹤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號)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環境違法案件,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審批單,報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十二條 案件移送部門應當在作出移送決定后3日內將案件移送書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受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決定書抄送案件移送部門。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

        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質檢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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