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財政性資金依法依規合理使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公務員局、民航局、外匯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就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到期債務等失信、失范行為的單位、組織和有關人員。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失信聯合懲戒系統,依法依規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信息,并在“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網站向社會公布。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本備忘錄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按季度將執行情況通過該系統反饋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三、懲戒措施
(一)依法處理財政違法違規行為
對失信責任主體違反預算管理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依法限制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各部門在主管領域內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四)作為選擇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參考
將失信責任主體相關信息作為選擇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依據或參考。
(五)供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依據或參考;從嚴審核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重點關注
將失信責任主體相關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依據或參考;從嚴審核失信責任主體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對失信情形嚴重的失信責任主體,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重點關注。
(六)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對失信責任主體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
(七)依法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八)設立保險公司審批參考;依法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將失信責任主體相關信息作為設立保險公司審批參考;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自然人)及失信責任主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九)供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責任主體相關信息作為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十)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對失信責任主體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其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十一)供外匯額度核準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十二)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引導各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責任主體,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責任主體的從嚴審核。
(十三)享受優惠性政策認定參考
在實施優惠性政策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責任主體,對其享受該政策時審慎性參考。
(十四)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依法進行必要限制。
(十五)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對失信責任主體在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十六)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
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依法進行必要限制。
(十七)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依法限制失信責任主體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十八)依法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失信責任主體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不予通過認證;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十九)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
在失信責任主體申請辦理通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
(二十)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予以限制。
(二十一)依法限制取得生產等許可
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生產等許可證予以限制。
(二十二)依法加強檢驗檢疫信用監管
將失信責任主體違法失信行為納入檢驗檢疫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對其進行信用評級和監管。
(二十三)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失信責任主體為個人的,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二十四)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責任主體為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五)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責任主體和以失信責任主體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二十六)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失信責任主體信息。
(二十七)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協助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十八)依法限制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
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領導成員為失信責任主體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已經取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各類失信責任主體均不得參加道德模范評選,已獲得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四、共享信息的持續管理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失信聯合懲戒系統上實時更新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信息,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同時,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規范失信責任主體名單產生和發布行為,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和異議、投訴制度。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和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確保2016年年底前實現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信息推送和聯合懲戒。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附錄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一)依法處理財政違法違規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第九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復預算、決算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預算調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
(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開設財政專戶的。
第九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
第九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九十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其他法律對其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財政部等相關部門
(二)依法限制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及相關部門
(三)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二)條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二)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標準。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工商、稅務、金融、檢察等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實現信用信息的統一發布和共享。
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擴大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范圍,建立涵蓋招標投標情況的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其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招標投標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交換和整合共享。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3.《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部分
二、認真做好信用記錄查詢及使用工作
(一)總體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創造條件將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供應商資格審查、采購代理機構委托、評審專家管理的重要依據。
(二)信用記錄查詢渠道。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及相關證據應當與其他采購文件一并保存。
(三)信用記錄的使用。
1.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信用記錄查詢,聯合體成員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視同聯合體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2.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評審專家選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詢有關信用記錄,對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不得聘用為評審專家,已聘用的應當及時解聘。
依法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查詢有關信用記錄,不得選定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
3.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
4.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相關主體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購以外事項。 財政部
(四)作為選擇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參考 1.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
(九)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和財力狀況,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在交通、環保、醫療、養老等領域采取單個項目、組合項目、連片開發等多種形式,擴大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要合理把握價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穩定項目預期收益。要發揮工程咨詢、金融、財務、法律等方面專業機構作用,提高項目決策的科學性、項目管理的專業性和項目實施的有效性。
(十六)健全監管約束機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監管責任,注重發揮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和行業管理部門專業優勢,整合監管力量,共享監管信息,實現協同監管。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確保項目合法開工、建設過程合規有序。各有關部門要完善規章制度,制定監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規程,促進監管工作標準具體化、公開化。要嚴格執法,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投資建設行為。實施投融資領域相關主體信用承諾制度,建立異常信用記錄和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強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資者的契約意識和誠信意識,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約束機制,促使相關主體切實強化責任,履行法定義務,確保投資建設市場安全高效運行。
2.《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2號)
(十五)擇優選擇項目合作伙伴。對使用財政性資金作為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對價的項目,地方政府應當根據預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選擇項目合作伙伴。依托政府采購信息平臺,及時、充分向社會公布項目采購信息。綜合評估項目合作伙伴的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財務實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依法擇優選擇誠實守信的合作伙伴。加強項目政府采購環節的監督管理,保證采購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二十五)搭建信息平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規劃指導、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建立統一信息發布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確保項目實施公開透明、有序推進。 公共服務領域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由財政部牽頭負責;傳統的基礎設施領域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由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
(五)供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及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依據或參考;從嚴審核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后監管中,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予以重點關注 1.《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第二條第(七)項: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
第二條 切實發揮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作用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將相關市場主體所提供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守信者,應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 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嚴格落實失信懲戒制度。
對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醫療衛生、工程建設、教育科研、電子商務、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領域,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率先推進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第三條 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制度規范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研究明確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和運用規范。
第五條 不斷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強協同配合,推動形成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跨部門、跨區域應用的聯動機制。要通過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聯合應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6.《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7.《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8.《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9.《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四)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六)近3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七)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
10.《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11.《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2.《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六條 進行公眾公司收購,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收購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當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眾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2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2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其他情形。 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
(六)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2)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4)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5)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6)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規定的個別條件。
第八條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2)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3)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4)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1)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2)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3)金融債券發行辦法;(4)承銷協議;(5)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銀行
(七)依法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并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2.《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品行和聲譽;
(三)熟悉經濟、金融、擔保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四)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反職業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給所任職的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最近五年擔任因違法經營而被撤銷、接管、合并、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或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對抗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情節嚴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擔?;蚪鹑谛袠I工作的年限未滿的;
(六)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明知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七)個人或配偶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4.《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七條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銀監會、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相關部門
(八)設立保險公司審批參考;依法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1.《保險法》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監會
(九)供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九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
(3)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制度;
(4)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
(5)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當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銀監會
(十)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 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要求上市公司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中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新的股權,激勵對象也不得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行使權利或獲得收益:
(1)企業年度績效考核達不到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績效考核標準;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監事會或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績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3)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第三十五條 股權激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并取消其行權資格: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
(2)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上市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 國資委、財政部
(十一)供外匯額度核準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外匯局
(十二)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1.《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2.《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發行后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如發生影響該金融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項,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調整該金融債券的信用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
3.《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4.《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5.《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
四(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人民銀行、銀監會
(十三)享受優惠性政策認定參考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眾評議討論、批評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
建立失信行為有獎舉報制度。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
(十四)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5號)
第十七條 實施機構應當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鼓勵金融機構與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制定投融資方案。
特許經營者選擇應當符合內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三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并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
(十五)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1.《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國土資源部
(十六)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0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擴大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范圍,建立涵蓋招標投標情況的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其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招標投標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交換和整合共享。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
(十七)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第十二條 公路收費權的受讓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企業所有者權益不低于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35%;
(二)商業信譽良好,在經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獨轉讓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時,其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按照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執行。 交通運輸部
(十八)依法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1.《關于公布<海關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82號)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一般認證)》第(九)項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企業或者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連續1年在工商、商務、稅務、銀行、外匯、檢驗檢疫、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或者人員名單、黑名單企業、人員。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高級認證)》第(九)項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連續1年在工商、商務、稅務、銀行、外匯、檢驗檢疫、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或者人員名單、黑名單企業、人員。
2.《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海關總署
(十九)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二十)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1.《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
(二十一)依法限制取得生產等許可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2.《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質檢總局
(二十二)依法加強檢驗檢疫信用監管 1.《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三條 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守法信息、企業質量管理能力信息、產品質量信息、檢驗檢疫監管信息、社會對企業信用評價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六)社會對企業信用評價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門情況通報、媒體報道及社會公眾舉報投訴等情況。
2.《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 質檢總局
(二十三)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二十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國資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
(二十四)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1.《中央編辦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32號)
第四條 登記事項要求:(四)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且為該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無不良信用記錄。擔任過其他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職期間,該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或退休后擬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符合干部管理有關規定。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編辦
(二十五)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1.《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同第十一項的法律依據)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相關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
(二十六)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國家鼓勵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健康、文明的新聞信息。 中央網信辦
(二十七)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2.《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
第十六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務員局等相關部門
(二十八)依法限制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 1.《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同十一條的依據)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
信息來自于發改委網站
公安備案號36070202000634| 工信部備案號:贛icp備19009594號-1 |信用可查詢網站|站點地圖|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官網人口,信用中國官網查詢入口|400電話登錄|誠信承諾書模板下載